一、地役权的从属性有哪些表现
地役权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
第一,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转让;
【资料图】
第二,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
第三,地役权人也不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总之,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违反地役权的从属性就被认为行为无效。
二、地役权的定义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三、地役权的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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