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条款是格式条款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一经制定出来,就会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对所有不特定人同等对待。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
二、无效的格式条款有哪些
【资料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三、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
格式条款的订立应当遵循如下规则: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
3.免责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
4.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找法网提醒您,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约定条款优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