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的人可以出省吗
监外执行的人可以出省,但必须按照程序取得矫正机关的同意。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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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找法网提醒,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三、对监外执行需要纠正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1.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
2.人民法院收到有关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
3.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接收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监管措施的。
4.公安机关对违法的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当给予处罚而没有依法作出处罚或者建议处罚的。
5.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对罪犯收监执行决定而没有作出决定的。
6.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罪犯收监执行而没有收监执行的。
7.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公安机关没有提请减刑或者提请减刑不当的。
8.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人民法院没有裁定减刑或者减刑裁定不当的。
9.监外执行罪犯刑期或者考验期满,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履行相关程序的。
10.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在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
11.监外执行罪犯出现脱管、漏管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