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解除合同符合的条件是什么
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找法网提醒,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
《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不得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二、出租人单方解除租赁合同赔偿标准是多少?
1.出租人单方解除租赁合同赔偿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
2.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
3.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三、解除合同押金是否可以退还
解除合同时,押金一般是可以退还的。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不退还押金的,则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承租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