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之区别是如何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之区别是:
1.关系主体是否特定。在劳务关系中,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双方主体比较多元化。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只可能是自然人,不存在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
2.主体地位是否平等。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劳动者自主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报酬,彼此之间不其他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或依附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必须根据雇主指示范围内进行劳务活动,雇员要服从雇主的指挥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隶属关系与人身依附关系。
3.工作条件由谁提供。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方一般只提供简单的劳动力,在需要生产工具时,也是自备,工作场所根据提供劳务的需要随时变动。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场所,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社会劳动。
4.关系存续期间长短。劳务关系中,劳务需求方所要求的劳动服务往往是一次性或在某一特定期间就可以完成,在完成约定的劳务后,双方关系就自然解除。而雇佣关系因为雇主所需要的劳务量一般相对比较大,技术含量也要高于劳务关系,因此,雇佣关系的存续期间一般要比劳务关系久。
5.适用的归责原则。
二、雇佣关系非工作时间意外如何赔
雇佣关系非工作时间意外的赔偿方式如下:
1.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第三人赔偿;
3.如果雇员自己造成的,雇员自己承担责任。
三、雇佣关系造成损害的赔偿标准是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雇佣关系造成损害的赔偿标准是如下:
1.医疗费用: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住宿费。
7.营养费。
8.残疾辅助器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