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复核程序该怎样适用
死刑复核程序该怎样适用,具体如下:
(资料图)
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内容、方式等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2)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依法改判;
(3)同意维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准。
找法网提醒您,死刑其实是分为两种情况的,一是死刑立即执行,这种情况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核准;一是死刑缓期执行,这种情况下是由高级人民法院来核准。很显然,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都是因为行为人有一些特殊的情况。
二、死刑复核程序开庭吗
死刑复核程序不开庭。死刑复核不是审判程序或二审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检查监督,不是重新审判,不需要开庭。死刑复核是在被告人、公诉人没有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的前提下,某些判决需要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最高法院行使的不是审判权,而是对下级法院判决的核准权。
三、死刑复核程序有怎样的特征
1.审理对象特定;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