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修改〈浙江省失业保险〉的决定》已于2022年7月29日经浙江省审议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相关调整如下:
一、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浙江省失业保险》)第二十二条法规,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所在地最低工资的90%。我市自2022年8月起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调整后温州市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如下:
(相关资料图)
市本级、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开区、洞头区:2052(元/月)
乐青市、瑞安市:1863(元/月)
永嘉县、文成县、平和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1656(元/月)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核定方法调整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方面,现行法规,缴费时间满1年,失业后可以领2个月失业金;缴费1年以上,每满8个月可以领取1个月失业金。修改后法规,缴费1年以上不满5年的,每满6个月,即可以领取1个月失业金,缴费5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领取1个月失业金。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剩余待遇期限调整
针对施行前后的衔接问题,《浙江省关于修改《浙江省失业保险》的决定》法规,本决定实施后,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按照本决定重新确定,剩余期限内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经办机构重新核算后发放,无需本人办理。
四、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调整
在申领程序方面,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浙江按照“最多跑一次”和数字化改的要求,加快社会保险网上办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了方便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此次修改删去了中关于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等内容,增加了失业人员可以通过网上办理申领手续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