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监护人要承担的责任如下:
(资料图)
1.保证未成年的被监护人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使被监护人能健康成长;
3.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
二、有资格担任临时监护人的有哪些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找法网提醒您,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三、不得作为临时监护人的人不得作为临时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
3.破产人。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4.外国人。
5.法人。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