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关系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关系是租赁民事法律关系。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为出租人。承租人可直称为“租赁人”,比如有一物业主对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范围,如摊位、店面、商业场所或居住所进行对外出租,那和该物业所有者进行协议签约,租赁该场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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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人可以是哪些人
出租人可以是如下几类人:
1.财产所有权人;
2.国有企业的财产经营权人;
3.典权人,在典期内,可以将典物出租以获取收益;
4.使用权人,依法获得某种财产使用权的人可以将财产出租;
5.占有人,即以善良意愿将财产占为已有的人;
6.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以将财产再出租,成为新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
三、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的权利如下:
1.有权决定在租赁期满后是否继续将房屋出租。
2.有权决定在租赁期满后是否继续将房屋出租。
3.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有权责成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4.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出租人有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如果因此而造成出租人的损失,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出租人的义务如下: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找法网提醒,这是因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