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定义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的定义:一般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符合相应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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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怎么样取消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取消方式如下:
1.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且人民法院通过审查。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等其他法定情形,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三、失信被执行人有效期限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有期限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如果被执行人用暴力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可以适当延长一至三年。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