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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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
2.对信托财产给予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3.要求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
4.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对受托人要求补偿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复原的权利;
5要求法院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
6.对受托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
7.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8.信托结束而无信托行为规定的财产归属者时。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9.当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自益信托)时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
义务:
1.承担后果的义务;
2.承担处理事务费用的义务;
3.支付代理佣金的义务;
4.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二、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找法网提醒您: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如下:
1.行纪合同的选用范围仅为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可以委托的事项。
2.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3.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三、委托合同能否适用留置权
委托合同能否留置权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一定的委托事务,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从中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