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
1.责令限期改正
(相关资料图)
这是税务机关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义务的当事人的谴责和申诫。责令限期改正主要适用于情节轻微或尚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较轻的处罚形式。责令限期改正,既可以起到教育的作用,又具有一定的处罚作用,因而为税收法律、法规广泛采用。
2.罚款
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由于罚款既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动,又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因而是税务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因此,运用这一处罚形式必须依法行使,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幅度、权限、程序及形式。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对相对人非法所得的财物的没收。就性质而言,这些财物并非相对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二是财物虽系相对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二、行政处罚程序包括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处罚程序如下:
1.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3.紧急听证程序
紧急状态之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虑,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常状态下应举行听证的三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经相应的听证程序就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法律预先规定,授权行政机关根据紧急状态的程度并遵循比例原则予以确定,在强调保障公共目的实现的同时,应兼顾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三、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有
1.知情权;
2.确认权;
3.申请回避权;
4.申辩权;
5.听证权;
6.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
7.获得赔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