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在哪里
(相关资料图)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场所。对于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只作了限制性规定,即:
1.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
2.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
3.具备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4.不得是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应当排除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其他的各类办公场所如“培训中心”、“预防基地”等)。
二、监视居住的条件
找法网提醒您,监视居住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逮捕的,但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逮捕的,但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羁押,但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结案的;
4.罪该逮捕但证据不充足的;
5.本应取保候审,但不能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
三、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