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履行的职责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履行的职责有以下几点: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相关资料图)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劳动保障监察是否可以适用回避
劳动保障监察是可以适用回避的,劳动保障监察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就需要进行回避。《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上述第2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找法网提醒您,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