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遗嘱订立的途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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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订立的途径如下: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证处受理。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3.遗嘱的审查。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4.批准出证。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二、公证遗嘱有效的要件
找法网提醒您,公证遗嘱的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三、如何变更公证遗嘱
更改公证遗嘱,只需当事人重新再立一份遗嘱即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