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协议可以口头么
仲裁协议不可以口头订立。
【资料图】
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若采取口头订立的话,当事人无法保存订立仲裁协议的证据,另一方不同意仲裁的话会导致当事人无计可施,且仲裁协议需选定仲裁委员会。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征,同时又有特殊性。
二、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双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前或发生纠纷后提请仲裁解决的表示。一般多在合同中载有:“凡由于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提交XX仲裁委员会解决”的条款。此条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即提请仲裁的纠纷范围
仲裁的事项必须有确的约定,不可疏漏也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否则会导致无效。如果对请求仲裁的是什么实体权利、与被申请人是什么法律关系、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什么义务都不清楚,这样的仲裁协议是没有内容的,因而也是无效的。只有约定了仲裁事项,仲裁协议有了必备内容,才能有效。
合同纠纷中,仲裁事项通常是合同主要条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动态责任,往往合同条款不明确不全面的地方容易发生争议,以致须提请仲裁解决。所以提请仲裁的事项,应与合同主要条款的违约责任基本一致。其它财产权益纠纷中,仲裁事项应与侵权责任基本—致。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大中城市,即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有建立仲裁机构需要的其他设区的市,都设有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选定任何一个仲裁委员会,为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找法网提醒您,仲裁委员会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任何仲裁委员会都没有管辖权,以致无法进行仲裁。
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怎么体现?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
其一,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
其二,当事人必须依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仲裁,不得随意更改。
其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等等。
2.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及范围也有裁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