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义务有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义务有:
1.举证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须有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确切证据,否则即应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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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知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遭受利益损失,并使对方得以及时提供履行的担保。
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3.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如下:
1.后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