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延期的法定理由
找法网| 2023-06-04 16:10:17

一、开庭延期的法定理由

开庭延期的法定理由有:


(资料图)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5.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二、延期开庭可以申请多少天

延期开庭一般延期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找法网提醒您,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下: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如无法按时审结,应转入普通程序;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由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

三、法庭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法庭中止审理的情形有: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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