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认定情形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认定情形如下:
有依据抵押财产的价值确定的,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由抵押人和债权人共同协商确定最高限额。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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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是什么
最高额抵押的实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是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数额已确定;
2.是债权已到履行期。故当事人除规定决算期外,还应当规定债的履行期限。
但就最高额抵押而言,债权数额的确定是其中的主要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抵押权人的债权在下列情况下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三、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区别有什么
1.是担保的债权数量不同。
2.所担保债权发生时间不同。找法网提醒您,一般抵押权担保的为一个时间点发生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为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3.是在设立时,确定的担保内容不同。一般抵押权设立时,其担保的债权已经发生,因此担保的金额等都已经确定,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其设立时,其担保的债权尚未发生,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金额、债权发生的次数等都尚未确定,确定的只是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