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的权利有:
1.承运人对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的,可以拒绝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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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运人对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并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处置作出指示。
无法通知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作指示或者指示事实上不能实行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货物不宜提存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该货物,扣除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后,提存剩余价款。
二、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义务:
1.安全运输义务
承运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承运人的通知义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负有及时通知收货人的义务。当然,承运人只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收货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的情况下,方负有上述通知义务,如果因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如托运人在运单上填写的收货人名称、地址不准确,或者收货人更换了填写地址或联系方式而未告知承运人的,承运人免除上述通知义务。
三、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况有哪些找法网提醒您,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