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独家】民事执行异议的概念
找法网| 2022-10-13 09:41:19
一、民事执行异议的概念

民事执行异议的概念即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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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异议条件包括哪些

执行异议条件包括如下几条:

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找法网提醒,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三、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有哪些

对执行异议有如下几种处理结果:

1.予以驳回

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

2.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

3.进行再审

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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