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召开股东会的主体有如下几类:
1.董事会,法定职权
(相关资料图)
2.监事会:董事会不履行/不能履行职责为前提
3.持股10%的股东。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01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要满足哪些条件股东大会的召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召集人;
2.在会议前通知各股东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三、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找法网提醒,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