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有许多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
(资料图)
1.一因一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较为简单;
2.一因多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了多种损害结果;
3.多因一果,即多个加害行为导致了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最为复杂。
找法网提醒你,理清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极为重要。实践中,有些因果关系较为清楚,一目了然;有些则较为复杂,难以确定,在必要时还需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
二、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特征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特征如下:
1.广泛性,成为哲学上的原因,可以是任何对结果产生影响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从理论上讲,任何在时间上发生在结果之前的与结果产生具有同一性的因素都是原因。因此,哲学上的原因不仅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和次要的、非决定性的原因,还包括必然的原因和偶然的原因,主观的原因和客观的原因等。同时哲学意义上的结果,可以是任何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2.客观性,哲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普遍存在的、客观的,是作为人认识客体的事物之间的联系。尽管在因果关系的产生中,可能夹杂着人的主观因素,但在哲学因果关系上,只考虑人的外部行为,而不考虑人的认识程度和心理状态,因此哲学上的因果关系采取的是唯物主义的立场,这种因果关系是一种事实的因果关系。
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