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紧急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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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是应当预见到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大于或相当于其所保全的权益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当然,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紧急避险要具备哪些条件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所采取的。
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即行为人找不到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措施。
4.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三、紧急避险有限度吗
紧急避险有限度。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是指行为人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
一是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超过了使受到正在发生危险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害所必需的强度;
二是在客观结果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在紧急避险情况下,损害尽可能小的合法权益去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是紧急避险的目的所在。只有牺牲较小的权益保护较大的权益,对社会、国家和人民才是有利的。
找法网提醒您,如果本末倒置,因小失大,避险是为了保护较小的利益,而牺牲了较大的利益,这种紧急避险就超过了必要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