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纳罚金的方式
缴纳罚金的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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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动缴纳,即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
2.强制缴纳;
3.随时缴纳,即对于不能主动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4.减免缴纳;
5.一次性缴纳。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退赃和罚金哪个更重要?
退赃和罚金相比,退赃更重要,理由如下:
1.当被告人面临既要求退赃、要被判处罚金,而被告人财产不足以执行时,优先执行退赃,这时退赃比罚金更重要。
2.在贪污受贿案件中,将“积极退赃”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全面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在贪污受贿犯罪中显著扩大了其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范围。在此种情况下,退赃更为重要。
3.在量刑上考虑是,退赃更为重要。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三、罚金的特征
找法网提醒您,罚金有如下特征:
1.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2.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3.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4.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