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怎么追加被告人
行政诉讼追加被告人可以依据《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规定,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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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驳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请的本质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不能够参加到已经存在的诉讼中来,法律后果是法院对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经存在之诉依法予以审理并最终作出实体判决。
二、起诉追加被告申请书怎么写呢
1.写明申请人的具体信息,包含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2.写明被申请人的具体信息,包含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如果被申请人是xx公司,则还应注明法定代表人);
3.申请事项: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或某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4.事实与理由:简明扼要地介绍事件经过以及被申请人与本案的利害关系;
5.最后标明: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姓名以及申请日期。
三、申请追加被告的期限
找法网提醒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必须审查其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应不予准许。但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应不在此限。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