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能提执行异议吗
被执行人能提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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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异议的法律后果
1.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不适格,可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
2.利害关系人不提交书面申请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
3.提出书面异议的理由不符合法定事由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驳回异议的法律后果;
4.异议不是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
5.案外人请求对标的物解除犟制措施,提供的担保不充分或无效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驳回异议的法律后果;
6.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对标的物解除犟制措施存在错误的,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三、执行异议诉讼费收多少
执行异议诉讼费如下: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案件受理费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