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履行方式
行政拘留履行方式包括直接的进行拘留,或者使用一些间接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二、行政拘留的特点
【资料图】
行政拘留有如下特点:
1.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2.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
三、除了行政拘留外还有哪些行政处罚措施
除了行政拘留外还有下列几种行政处罚措施:
1.劳动教养,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2.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
3.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罚款,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5.没收财物,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6.警告,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7.通报批评,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找法网提醒,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