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孩子需要具备的条件
收养孩子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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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该限制;
7.有配偶的人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
二、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收养关系可以解除,但是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除非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找法网提醒,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三、收养的特征
收养的特征如下: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规对他们仍有约束力。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