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拆迁人包括哪些人员
(相关资料图)
被拆迁人一般包括下列人员: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公有房屋的产权人以及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拆迁人可以索要违约金吗?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向被拆迁人交付置换房屋或者为被拆迁人办理置换房屋的产权证。否则出现以下情况,被拆迁人有权请求拆迁人支付违约金: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由法院参照房屋逾期交付使用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三、需要被拆迁人知道和参与的权利
找法网提醒您,需要被拆迁人知道和参与的权利有:
1.对预征地信息的知情权;
2.对被征土地的情况的确认权;
3.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异议权和听证权;
4.基层政府及土地部门上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征地;
5.省级以上政府批地后对征收土地方案的知情权;
6.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权;
8.对最终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的知情权;
9.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
10.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11.补偿安置后交出土地的义务;
12.对违法强制交出土地的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13.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涉及宅基地房屋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