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1.犯罪的主要客体不同。后者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前者则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
(资料图)
2.犯罪客观要件不同。后者通常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聚众不聚众均无不可;前者则只是以聚众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至于犯罪方法,则不以暴力、威胁为必要,以非强制手段进行的,也可构成犯罪。
3.犯罪的主体不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前车则是特殊主体,只有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才能成为其主体。对于其他参与阻碍活动,若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依法不认定为犯罪。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则应根据刑法第242条第2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二、妨害公务罪基准刑
妨害公务罪基准刑是: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
4.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
5.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6.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减少基准刑10%一200%。
三、妨害公务罪中公务行为的认定
找法网提醒您,妨害公务罪中公务行为的认定如下:
1.审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
2.审查被妨害公务的执法人员是否严格依照法律执行公务。
3.是审查认定中应注重复核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