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虐待部属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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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部属罪司法解释:虐待部属罪是指处于领导岗位的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精神上的折磨或肉体上的摧残,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中情节恶劣主要是指指挥人员或者担负其他领导职务的军事人员,对部属进行肉体上的折磨和精神上的摧残时间长、次数多、手段残忍毒辣等。
《刑法》第四百四十三条 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虐待部属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虐待部属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1.虐待部属罪侵害的客体是官兵一致的上下级关系和部属的人身权利,而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誉权。
2.虐待部属罪的虐待行为是直接折磨、摧残部属的肉体和精神,并因此而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侮辱罪的侮辱行为是直接损害部属的人格和名誉,但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3.虐待部属罪的行为人是有权指挥他人的人,他与被害人之间有隶居关系,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而侮辱罪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居于一般主体。
三、虐待部属罪是如何构成的?
找法网提醒您,虐待部属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官兵一致、平等相待的军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虐待,情节恶劣,因而致人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处于领导岗位的军职人员,亦即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着职务上的隶属关系,前者是后者的领导。隶属关系是根据有任免权限首长的命令建立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它不是简单的上下级关系。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有意识地使被害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但行为人对虐待所造成的后果则是过失。对可能造成的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却不是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否则就构成故意伤害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