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所有权怎么区分
(资料图)
建筑物所有权根据建筑物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区分,一般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有三个方面的权利:
1.对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所有权;
2.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3.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
二、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指区分所有权的标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
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客体。这些条件如下:
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离。
2.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标准,应为该区分的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诉讼主体有哪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和其他类型的物权一样,在物权的实现上实际生活中会产生诸多的问题,一旦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权利人可能会通过向权力机关寻求公力救济,诉至法院或申请仲裁。找法网提醒,这时候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哪些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哪些人可以以原告(申请人)或被告(被申请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或仲裁。试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及其种类、现行法律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体的规定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