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热资讯!不定期租赁合同情形
找法网| 2022-10-14 15:46:33


(资料图)

一、不定期租赁合同情形

不定期租赁合同情形:

1.非书面形式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是否有证据证明,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约定不明确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事实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事实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二、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的规定是什么样的

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三、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的合理期限

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的合理期限是1个月。找法网提醒您,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均可以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解除租赁合同,一般这个合理期限是一个月,但是根据租赁房屋使用的目的不同,可以适当延长。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可以自行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分享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