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后四十五日内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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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找法网提醒您,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二、劳动争议仲裁庭审流程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的流程:
1.告知当事人开庭审理的日期与地点;
2.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发出公开开庭审理的公告;
3.开庭;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
4.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5.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6.庭审辩论;
7.评议与裁决。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三、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是: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