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快报:地役权消灭的法律效果
找法网| 2022-11-27 08:53:16
一、地役权消灭的法律效果

地役权消灭后,供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免除限制,回复原有状态。地役权人占有供役地的,应将其返还供役地人。地役权人原为需役地便利而在供役地上设置的工作物,应由地役权人取回,并由地役权人回复供役地原状。若供役地人有继续使用工作物的必要,愿以时价购买其设置的工作物时,地役权人不得拒绝。《民法典》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资料图)

二、关于地役权消灭的规定

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使地役权消灭。

针对地役权而言,当地役权合同出现本条规定的两项法定事由时,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随之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地役权设定后,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解除地役权合同,但如果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法律赋予了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权利。如地役权人超越土地利用的范围不按约定的方法利用供役地等,就属于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地役权合同通常为有偿,那么,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如果地役权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供役地人租金的,而且在供役地权利人确定了一个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地役权人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表明地役权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不可能再履行合同,供役地权利人可以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随之消灭。

三、地役权的消灭有哪些原因

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当然适用于地役权。以下叙述的是地役权消灭的几项特殊原因:

(一)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二)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三)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四)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五)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其设定行为附有解除条件的,因条件的成就,地役权消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地役权消灭的法律效果的相关知识,对于地役权来说,我们违反地役权的性质,就会导致地役权的消灭,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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