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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好处?(一)规范房屋登记行为
《不动产登记办法》的发行,使得房屋登记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标准得到确立,不仅使登记机构的登记程序和职责得到明确的规定,同时还使登记机构能在实践中确保房屋登记能赚钱的进行。
(二)便利了权属的转移,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
房屋权利状况公示和记载的准确性得到保障,使得房屋买卖双方交易的安全和便捷。其次根据《物权法》赋予了登进的公证信用,也意味着第三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房屋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材料(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需要携带原件验证,留复印件办理。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需要携带原件;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等完税证明,需携带原件;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三)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此外,还有其他必要材料。
三、不动产登记办理登记流程是什么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登记除了必须提交申请书,还要提交相关材料,不动产登记条例第16条对此给出了明确提示,可便于申请人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它们主要涉及:(1)身份信息,包括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为委托代理的,还包括授权委托书;(2)不动产权属信息,包括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3)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包括买卖合同、遗嘱等;(4)不动产自然状况信息,包括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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