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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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在《法国民法典》中首先得到反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责任保险等制度的发展,对损害赔偿由个人转向社会分担,无过错责任普遍采用,在有些领域有取代过错责任的趋势。中国民法也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三、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区别有:
1.无过错原则的行为是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按照行为人的过错推定其在某种情况下应当负责的归责原则,这里的过错一般是法律规定了的某种义务但未做到。如果行为人能证明不存在这种过错,那么就不能推定其应当在此情况下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