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适用简易程序吗
财产保全适用简易程序,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资料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财产保全准备哪些材料
民法典中财产保全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三、财产保全的保证金是多少
财产保全的保证金是以下几点:
1.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3.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找法网提醒您,办理了诉前财产担保或诉讼财产担保的同一标的不再收取执行财产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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