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1.法院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需要回避的,一般是由法院院长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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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
3.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4.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5.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审判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审判人员如何认定全部证据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找法网提醒,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