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诈骗案立案的标准-每日热议
找法网| 2023-07-01 14:13:07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广东诈骗案立案的标准

广东诈骗案立案的标准: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到1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到1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二、诈骗案还钱后能减刑吗

诈骗案还钱后不能减刑。该情节属于退赃,不属于法定减刑情节,不能减刑。罪犯在服刑期间若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申请减刑。应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找法网提醒您,减刑的法律依据是有立功表现,所以退赃不能减刑。而是和律师商量,争取在量刑上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诈骗判缓刑的条件

诈骗判缓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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