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别管辖指什么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权限。我国的人民法院有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受理第一审案件。划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限,主要考虑到案件的性质、影响的大小和繁简的程度,具体而言:
(一)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是法院系统中最低一级人民法院,数量多、分布广,因此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大部分第一审案件是有道理的,既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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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除受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主要有三类:
1、重大的涉外案件。一般的涉外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案件、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和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三)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因此,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的数量相当少,主要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四)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除了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之外,还要对审判活动中疑难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具有司法立法职能,因此,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数量最少。除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有两类:一类为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级别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级别管辖的规定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级别管辖的因素有哪些
(一)案件或案件所涉及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轻重程度。一般而盲,性质越重大、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越复杂或敏感或处刑可能越重的案件,就越应由相应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保证掌握好政策、法律界限,保证审判质量。
(二)案件社会影响面的大小。案件的复杂和处理的难易程度常常与其社会影响的强度和影响面成正比,所以,管辖法院的级别一般应当与此保持对应。
(三)各级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和工作负担。各级人民法院的具体职权范围和工作任务有很大的区别,级别越高的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工作内容就越广泛,任务越重,不宜审判过多的第一审案件,因此,大部分第椛笮淌掳讣?需要放在中、基层法院来解决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本法对四级法院的管辖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又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使人民法院能灵活解决实践中的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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