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的证明活动。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若干个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当事人应递交公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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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尸体火化证明书、或有关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人,当事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死亡判决书。
3.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书、银行存款单、股票号码与数额等。
4.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嘱原件。
5.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以及本人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
二、继承权公证的办理流程继承权公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当事人向继承人住所地、遗产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
2.提交材料;
3.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受理;
4.公证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5.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三、继承权何时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的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找法网提醒,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人,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