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年假有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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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不享受年假的情形不享受年假的情形有: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等。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等。
三、年假未休补偿标准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找法网提醒您,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