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在宣告行政处罚之前作出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之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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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一)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适用是指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形式有哪些行政处罚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但是行政机关也并不自然地就享有行政处罚权。而非行政机关在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行政处罚主体。
第一,通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某一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这种形式是设定行政处罚主体的主要形式。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治安行政处罚权授予公安机关。
第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非行政机关对某项具体事务享有行政处罚权。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第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某一行政机关可以把处罚权授予另一行政机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警告、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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