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害鉴定流程: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二、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费由谁承担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费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找法网提醒您,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