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形
找法网| 2023-05-28 15:11:57

一、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形


(资料图片)

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形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

4.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

5.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6.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7.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0.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11.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二、夫妻感情破裂怎么起诉离婚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三、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起诉管辖法院怎样确定

1.一般情况下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即由被告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找法网提醒您,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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