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有什么规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的规定如下:
(相关资料图)
1.相应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一般为:
1.行政机关进行立案审核;
2.调查取证、审核;
3.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三、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处罚有的种类如下: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