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有效收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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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且年满三十周岁;
5.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二、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找法网提醒,收养关系可以解除,但是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除非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三、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确定管辖权、询问、公告、受理、审查、登记等程序。很多夫妻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生育孩子,就可以去收养别人的孩子,我们都知道收养分为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如果收养人达到法定的收养条件,需要办理收养手续,并且到民政局办理公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