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程序的上诉和抗诉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有权上诉的主体,刑事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完整的上诉权;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仍然是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完整、独立的上诉权;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但被害人只能就一审的判决请求抗诉,对裁定不能请求。有权二审抗诉的主体:有权二审抗诉的主体仅限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不能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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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由不同。上诉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诉。抗诉必须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
(三)提起方式不同。上诉的方式,既可以采用书状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抗诉的方式,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应当提交抗诉书。
(四)上诉、抗诉的途径不同。上诉的途径: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途径:提出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检查院,不能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
二、什么是上诉和抗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三、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上诉可以以书状形式,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口头上诉与书状上诉具有同等效力,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用上诉状提出上诉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对于口头上诉,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诉人陈述的理由和请求制作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上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上诉主体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抗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必须制作抗诉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可知,二审程序的上诉和抗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不同、理由不同、提起方式不同以及途径不同。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二审程序的上诉和抗诉的区别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